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商[2005]103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处(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以下简称《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关于逐步分批理顺差比价的要求,《规则》和《补充通知》下发后,对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药品价格,在国家未理顺和调整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对于产地省和我局制定的药品价格,将按照药品差比价关系逐步理顺调整价格,在今年6月底以前,我局按国家要求要调整理顺国家尚未定价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的价格。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附属一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院、兰州军区总院、甘肃扶正药业、兰州大得利药业以及兰州远方药业、甘肃莱美药业和兰州瑞达药业等单位,将在甘销售列入政府定价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和大输液的规格、剂型以及零售价格务必于6月1日前报我局药价办。
二、从2005年5月20日后,省内生产、流通企业在申请药品定价和办理公示价格时,都要按《规则》和《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了保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的中标价和中标零售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要求,凡2005年5月20日后组织药品招标的地方和部队医疗机构,都要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到省物价局药价办按药品差比价规则重新审核理顺药品零售价格,在此价格基础上进行招投标,招标结束后,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差比价规则和省物价局甘价商[2004]366号文件关于药品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定价规定制定中标零售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为配合《规则》的顺利实施,拟决定在今年5月份省物价局会省药监局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物价、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