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明确省级医疗机构就医疗服务价格事宜行文程序的通知
(甘价费[2005]112号)
各省级医疗机构: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国家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能的调整,省级医疗机构现行申请解决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问题的行文程序已不适应目前的形势。为了及时反映、受理各医疗机构就医疗服务价格提出的问题,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17号)第
七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行文程序明确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各医疗机构申请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事宜均以正式公文先报送至省医院管理学会,同时分别抄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待省医院管理学会提出审核意见后主送省物价局、抄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医疗机构提出的问题及省医院管理学会的审核意见,会同省卫生厅受理,并将结果答复省医院管理学会,同时抄送有关医疗机构。
二、医院管理学会收到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