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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5]130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转发你们。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规范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近期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当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景点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等)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审核。审核期间,应控制提高门票价格,保持门票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各地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不能超过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部分门票价格过高的要降下来,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要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的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清理审核结束后,请各地将审核情况和各地纳入价格部门审批管理的景点名称及门票价格汇总后(见附表)于7月底以前报省物价局。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景点的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暂按现行定价目录执行。

  三、各游览参观点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门票收入及使用情况报送所在地及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其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分析,作为价格管理依据。要根据国家规定建立门票价格情况定期公布制度,省物价局对我省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定期予以公布。各地也要定期公布当地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客数量等主要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门票价格的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抓紧落实国家发改委“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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