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对张掖农友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尿素出厂价格和企业直销农户价格的报告》的复函
(甘价函[2005]82号)
张掖农友化工(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调整尿素出厂价格和企业直销农户价格的报告》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尿素出厂最高限价的问题。最近我们已向省政府上报了适当调整省管尿素出厂最高限价的报告。我们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解决这一问题。
二、关于上浮尿素最高限价问题。由于我省化肥价格管理未列入《甘肃省定价目录》,根据《
价格法》的规定,我省现行尿素等化肥价格实行的是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即对出厂环节实行最高限价,对批发、零售、流通环节实行差率控制。因此按照政策规定,我省化肥出厂价格为最高限价,不能上浮。目前,我局正在修订《甘肃省定价目录》,准备将化肥价格列入指导价管理,待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我省化肥价格可实行指导价管理,即政府制定化肥中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企业可在浮动幅度内按照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自行制定出厂价格。
三、关于化肥价格按照销售对象执行不同价格的问题。根据国发[1998]39号和甘政发[1999]9号精神,我局《关于完善化肥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甘价商[2005]97号)已明确规定生产企业下设批发、零售点自销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同时我局在《对张掖市物价局关于请求对省外化肥实行最高零售限价请示的批复》中规定:生产企业在厂家直接销售的化肥,一律执行出厂价。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下设直销点销售的化肥,在批发环节可在出厂价的基础上加进销差率3%;直销点从厂家直接进货不经批发环节,直销农民的,可在出厂价基础上加7%。对于没有下设批发、零售点而在厂家直接销售给各类对象的化肥,由于厂价中已含出厂环节的合理成本费用和利润,不应加价,只能执行出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