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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价商[2005]151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处):

  去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化肥生产,稳定化肥市场和价格的政策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但目前仍存在着化肥价格继续上涨,个别生产企业不执行省上规定的化肥最高出厂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问题。为促进我省化肥生产和流通,稳定化肥价格和市场,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0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化肥价格的监管。化肥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化肥经销企业要努力节约费用,降低成本,严格执行规定的尿素和磷酸二铵最高出厂限价等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出厂价;化肥经销企业、化肥生产企业控股或关联交易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企业销售化肥,以及化肥生产和经销企业下设直销点方式销售的,均要严格执行省上制定的差率控制措施,不得违反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以及同一城市禁止两道批发环节等有关规定,不得哄抬价格;各地要参照省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磷肥、碳铵、复混肥等其它主要肥种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对其批发、零售环节价格一律执行流通环节差率控制措施;对中央定价统一计划调拨我省的进口和省内自采的进口磷酸二铵,按批次向省物价局备案。

  二、继续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地要继续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与重点化肥生产、经销企业的联系,切实有效地控制化肥源头的价格;继续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的市场巡查,加大查处力度,对不执行规定的化肥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拒不纠正的,将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以保持化肥市场价格的稳定,保护农民利益。

  三、进一步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测工作。针对近一段时间农资价格波动较大的实际状况,各地要继续抓好化肥等主要农资价格的周监测以及涉农价格与收费月度监测的落实工作,做到上报及时、数据准确;对当地市场化肥等农资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以利于采取措施,加强对化肥等主要农资价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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