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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实行加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商[2005]180号)


各市、州物价局、环保局、质监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
  为了贯彻国务院促进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精神,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环境保护,经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研究,决定在全省使用能有效节能降耗,控制机动车有害气体排放的汽、柴油清净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使用的汽、柴油清净剂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经甘肃省环保产业协会推荐的车用清净剂。
  二、加入清净剂要严格按规范方法,在油库统一添加到车用汽、柴油中。
  三、添加清净剂后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在同标号普通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适度加价。
  四、按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各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价格分别标识,结算时在发票中单独注明,不得将清净剂价格混入汽、柴油价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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