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甘肃省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5]233号)
省供销社:
你社上报的《关于甘肃省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甘供销 [2005]42号)文收悉,为保证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 价费字496号)、《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目录”的通知》(甘质技监监[2001]291号)精神,现将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对农副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必须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进行。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要严格按照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费,加强对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时参加《收费许可证》的年审。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的监督管理,对重复检验、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其他乱收、乱支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中其他有关问题,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目录”的通知》(甘质技监监[2001]29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重新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在试行期间,若国家、省上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