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价格政策上扶持招商引资工作,继续实行价格承诺和价格优惠等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外资和省内外非公有资本投向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以及高新技术和第三产业,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晋等升级,优化产业结构。
二、改进和完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价格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
5、清理整顿现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和价格政策。凡是带有歧视性、不平等性、限制和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收费和价格政策,坚决予以废止和修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
6、在现行的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基础上,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收费管理办法,全面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收费部门和收费人员要严格执行亮证收费、当场填卡的规定,对无证或不填卡收费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权拒绝缴费,并可以向价格等有关部门举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收费审批和交费登记卡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对违法价格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7、规范和加强各类中介服务收费和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针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特点、性质和提供服务的内容,进一步分类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整顿清理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各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宽松的环境。
8、全面推行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价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提高价费政策透明度。要积极会同财政、纠风等相关部门,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价费政策,全面进行公示。指导各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贯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价格政策法规宣传。
三、积极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价格服务,促进价格资源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9、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价格联系与协商,建立价格联系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领导联系日、公开联系电话等方式,及时了解并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价格矛盾。
10、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价格信息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发布价格信息和供求信息;认真受理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行情咨询,热情接待,细致答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铺路搭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