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价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价法调〔2005〕185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处):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制定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机号476号)精神,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物价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并将各地贯彻实施情况及时报我局。
附件:甘肃省物价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甘肃省物价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积极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现结合价格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发挥价格政策导向作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1、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主定价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在监督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遵守国家价格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其充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设置限制和阻碍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行使合法价格权利的政策措施。
2、贯彻公平待遇原则,给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价格待遇。制定各项价格和收费政策,应对各类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得制定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歧视性价格政策;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申请制定或调整属于政府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规定,及时受理,尽快研究,限期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凡给公有制经济主体制定的价格优惠政策,具有同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也同样享受。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抵制。
3、运用价格政策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开发、生产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群众急需以及市场前景看好的产品和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改制、改组企业的收费减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