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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兰炼中小学总校教育成本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核定兰炼中小学总校教育成本费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5]205号)


中国石油兰州炼油化工总厂:

  你厂《关于兰炼中小学总校收取非兰炼子弟学生教育成本费的请示》(兰炼厂发[2005]1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费[2005]51号)规定,本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兼顾群众承受能力,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的原则。同意兰炼中小学总校所属中小学在改制过渡期内向非本系统学生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6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0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500元。学校可根据自己的办学质量、管理水平及教育成本等因素进行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二、教育成本补偿费按学期收取。学生中途因故退学、转学实行退费制度。学校可以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收费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自定。

  三、兰炼中小学总校所属中小学对系统外学生除收取教育成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形式的学杂费。学校的代收费项目为书本费。

  四、学校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必须在学校醒目位置实行公示,并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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