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函
(甘价函[2005]119号)
省电力公司:
我局出台的《关于调整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通知》(甘价商[2005]194号)已从9月1日正式实施。最近,部分群众反映,对9月份抄见电量应如何界定存在不同理解。为了规范电力市场价格秩序,加强电价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此次居民电价调整明确规定以2005年9月1日的抄见电量为准执行新的电价标准收费。9月1日抄见电量,是指上月居民生活耗费的电量,即从8月份起,当月电量按新的标准每度电0.49元执行;如果是两个月抄一次表的,对7月和8月两个月的电量,一半按原先的电价每度按0.47元计费,另一半电量按新的标准收费。8月份及其以后的电量执行新的电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