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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商[2005]278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对本次未公布的22种药品其它剂型规格的价格,指定省人民医院、兰大一院、兰州军区陆军总院、兰州瑞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务必于10月30日前向我局申报甘肃市场最高零售价格,由我局按与本次公布价格的合理比价、差价折算后另行下达价格。

  二、此次公布的22种药品的零售价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实际进价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执行。实际进价加15%的加价率超过本次公布价格的,仍执行本次公布的价格,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实际进价加15%的差价率实际计算的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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