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自查申报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30日)。各小宾馆业主根据《丽水市小宾馆消防安全整治标准》进行对照自查,按照标准进行自我整改、自我完善,对于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小宾馆须将所在建筑的建筑合法性证明、宾馆的简易图纸(平面布局图)等材料报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审批中心消防窗口登记备案。
第三阶段:并联审批阶段(2007年7月31日至2007年10月30日)。公安、消防、工商、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心设立小宾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定期分批对自查申报阶段登记场所的现场踏勘、并联审批工作。对于符合相关部门审批要求的,发给并联审批意见书,对于一时难以达到相关部门整治标准的,责令其在一个月时间内做出整改,小宾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办公室届时将进行复查验收。对仍然达不到整治标准的小宾馆将坚决予以关停取缔。
(二)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第一阶段:普查登记阶段(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6月30日)。由县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村(居)委会、社区、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和房管部门,配合当地公安派出所分别对辖区内的居住出租房开展普查登记;要逐户摸清房屋出租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出租房名册和台帐。在普查中明确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同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保证书(可与治安保证书合并)。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要逐户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阶段:整治整改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对照《丽水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居住出租房内的消防安全隐患由出租人整改,居住出租房外的消防公共安全隐患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整改。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的区域,县政府将专门组织工作组,督促帮助整治整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各乡镇政府要逐户开展检查验收。辖区内居住出租房整治整改合格率达到100%,且无严重消防隐患、已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乡镇政府,可向县政府提交要求验收的书面报告,由县政府组织复查验收。对于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将责令重新整改。
各单位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对新申报的居住出租房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登记并禁止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