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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景政办发〔2007〕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经县政府2007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具体调整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增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门诊报销项目,参加新农合人员到本县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按可计报销费用的10%予以报销。
  (二)县人民医院门诊报销项目,参加新农合人员到本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按可计报销费用的6%予以报销。
  (三)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县外合作医疗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不适用本规定。
  二、报销方法
  在我县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未实行信息联网管理前,参合农民凭本户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审报人员审核后当场给予报销。县人民医院、各中心卫生院实行信息联网管理后,对参合农民发放“合作医疗条码卡”,患病农民凭“合作医疗条码卡”及本户合作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其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核当场给予报销。
  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要逐步普及到农村乡镇卫生院。
  三、资金结算
  门诊补偿资金支付,按照“年初定额、按季拨付、年未结算”的原则。门诊补偿统筹资金的80%,根据各乡镇参保人数及定点乡镇卫生院门诊比重,在医保年度初确定其门诊补偿统筹资金指标数,县报结中心按季划拨给定点乡镇卫生院。门诊补偿统筹资金的20%作为全县统筹,对本年度内门诊实际补偿超过年初核定指标数,但未突破“双控”的定点医疗单位进行按比例补助。凡是突破“双控”要求,即定点医疗单位的门诊补偿人均处方额超过县内同级医疗机构门诊人均处方额的20%或超过该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门诊平均处方额的10%,门诊补偿超过指标数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无偿提供优惠。
  县人民医院垫付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部分的资金,其中:50%由合作医疗资金安排,50%由县人民医院支付。根据合作医疗门诊补偿支付办法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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