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亚专科培训阶段时间为1~5年,依据亚专科设置目录和标准,在经卫生部毕教委认可的亚专科培训基地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方式以参加亚专科临床实践为主,培训期间应安排6~12个月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工作。完成亚专科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卫生部毕教委统一印制的《亚专科医师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及所在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工作档案,培训相关内容应在《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登记手册》中及时、如实、详细地记录。
第十六条 在普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组织符合条件的师资队伍,对住院医师进行带教指导。在亚专科培训阶段,培训基地应明确指导医师,采取专人指导和团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十七条 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应全面检查核对住院医师的《培训登记手册》,对完成培训细则规定内容的人员,按照培训标准要求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 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包括公共科目考核、日常考核、轮科考核、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条件按照《广东省专科医师培训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专科医师培训的考试考核,依据不同的培训内容,采取笔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条 住院医师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培训内容的,培训时间顺延;完成培训内容后再进行考试考核。对在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者,培训基地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取消培训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毕教委对培训基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组织的考核进行不定期的指导、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的基地给予限期整改,对在整改阶段无明显改善的不再认可其培训基地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专科医师培训经费实行单位支持、个人分担、政府资助、社会捐资等多渠道筹集的方法。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应保证专科医师培训工作需要的经费,要为受训医师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包括住宿等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所在的医疗机构要负责保障住院医师在培训期间的工资、基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应为带教医师提供适当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