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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3、变更登记费:自然人股东为股票面值的1%,法人股东为股票面值的0.1%,按过户更名股权总数一次性向双方收取。­­­­­­­ ­­

  4、股权质押登记费:按办理质押的股权数量不同档次收费,标准如下:

  股权质押登记费收费标准

股权质押标的(万股)

收费标准(元、‰)

50以下(不含50,下同)

300元

50-100

0.5‰

100-500

0.4‰

500-1000

0.3‰

1000-5000

0.2‰

5000以上

0.1‰



  二、股权托管服务费、变更登记费和股权质押登记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执行。具体浮动执收标准有你司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你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公信度等经考核后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三、你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收费前到省物价局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收费标准执行时间为三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期满重新报批。甘价服务[2004]20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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