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5]273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甘卫函发[2005]75号)收悉。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下发了《关于重新核定甘肃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2]33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试行期已到,现将正式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或省直接管辖的县或县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定。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每例2000元;
2、省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出的再鉴定。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每例3000元。
二、收费对象
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