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延长收费期限的通知
(甘价费[2005]272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312线平河段收费公路申请延长收费期限的报告》(甘交财[2005]74号)收悉。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对平河段收费公路收费还贷及大修改造贷款情况进行审核,本着用好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原则,现将平河段收费公路延期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国道312线平河收费公路建设期贷款尚未还完,且该路已超过设计大修年限,省政府已批准贷款进行大修,同意暂延长收费期限3年,即延长至2008年9月30日止。待大修完工后根据相关情况重新确定收费期限。
二、国道312线平河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道312平河公路暨省道213线张火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9]242号)文执行。即汽车辆每吨每次5元,摩托车每车次3元。月票按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国道312线平河公路暨省道212线张火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4]172号)执行。即汽车每月每吨120元,拖拉机每月每吨60元。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