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主体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5]279号)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变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主体的函》(甘国资产权函[2005]143号)收悉。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80号)规定,原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的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职能现已划归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同意收费主体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登记费的收费主体由省财政厅划转省国资委。
二、鉴于此项收费涉及企业负担问题,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产权登记证证书,每证20元;授权占用证证书工本费,每证20元;产权登记公告费,每次每户80元;产权登记手续费,每次每户80元,包括开办登记、变动登记、年检登记、注销登记。
三、收费主体变更后,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收费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