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6]1号)
酒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酒泉市妇幼保健站出生医学证明收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222号)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向新生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4元,其中,卫生部每证提取2.1元用于制证等开支。《出生医学证明》先在城镇非农业人口中实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73号)又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仍按计价费[1996]1222号文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甘财综[2001]80号已将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73号文件转发各市、州,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