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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信资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电信资费检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7号)


各市、州物价局:

  全省电信资费专项检查中,各地遇到了一些政策界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移动电话漫游月租费问题

  月租费、漫游费属重要的基本业务资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和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通信发[2004]199号)“公司如需调整固定本地电话(包括本地网无线接入电话,下同)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移动电话基本月租费、通话费和漫游费、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电话通话费等基本资费,应由集团公司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后执行”的规定。移动电话运营企业收取漫游月租费没有政策依据和履行资费审批手续,属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关于宾馆、饭店加收长话代办费的问题

  省物价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调整邮电价格的通知》(甘价费[1996]265号)规定:“宾馆、饭店、招待所为旅客提供长途电话服务,对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旅客不得收取押金,在按规定的通话费标准收费的基础上,可以按通话费标准加收不超过10%的服务费(四星级以上宾馆不超过15%),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收取代办费应照此规定执行。

  三、关于无线市话(小灵通和大灵通业务)在本县(市)入网离开本县(市)在外县拨打本县(市)的各类电话的资费问题

  按信息产业部业务划分,无线市话是固定电话的补充和延伸,无线市话的资费比照固定电话资费结构制定。无线市话在本县(市)入网离开本县(市)在外县拨打本县(市)的固定、移动电话的资费应按本地网营业区间的通话费标准执行。

  四、关于“村村通”电话业务资费问题

  “村村通”属“农村电话”电话业务,其基本资费应按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甘通信发[2001]15号)规定的农村电话资费标准执行;装移机工料费应按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部分电信资费标准的通知》(信部清[1999]902号)文件执行。超出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制定标准或加收费用的应作为违纪问题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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