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明确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甘价费[2006]26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全面落实《甘肃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近期各医疗机构反映的情况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及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省属医疗机构,部队驻兰医疗机构,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兰企事业单位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管理。
二、兰外的部队、中央和省属企业所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卫生局管理。
三、有关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省管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除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甘卫规财发[2004]322号文限定的医疗机构执行《甘肃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外,其他驻兰部队医院、省直有关部门所属的专科医院、中央及省属驻兰企业的职工医院按《兰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确定的市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驻兰部队、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卫生所、门诊部、医务室等医疗机构按《兰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确定的县(区)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