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兰州市农电公司趸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函
省电力公司、兰州市农电公司:
兰州市农电公司报来《关于趸售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报告》(兰农电〔2005〕85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2004年在调整全省趸售电价时,考虑到电价形成的历史原因及兰州市农电公司是一个特殊的农电二级趸售企业的实际,省物价局已在《关于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4〕218号)中明确,兰州供电局供兰州市农电公司趸售电价应按甘肃电网销售电价表(趸售)中“结算电价二”标准执行。
为维持农电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鉴于目前全省农电体制改革尚未完全理顺到位的实际,对兰州市农电公司趸售电价仍应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