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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
(甘价商[2006]40号)


各市、州物价局:
  去年,针对化肥等主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猛的形势,经省政府授权,我局下发了《关于对化肥等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甘价商[2004]112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促进化肥等农资生产供应,稳定农资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化肥价格仍高位运行。为稳定化肥生产和化肥价格,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4号)精神,结合化肥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为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促进我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现就做好2006年我省化肥价格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2006年我省大型氮肥企业(年合成氨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中油兰州石化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不变,仍为1500元,上浮幅度为15%(上限为1725元/吨),下浮不限;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尿素出厂价格参照此政策执行。进口钾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
  2、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措施。2006年我省张掖化肥厂、兰州远东化肥有限公司(年合成氨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生产的尿素最高出厂限价为每吨1650元,下浮不限;金昌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最高出厂限价为每吨2410元(包衣2480元),下浮不限。生产企业在厂家直接销售的化肥,一律执行出厂价。除尿素、磷酸二铵以外的碳铵、磷肥、复混肥等小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市州价格部门视价格波动情况参照省上规定加强管理。
  3、继续加强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管理,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2006年,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继续实行差率控制措施,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其中进销差率为3%,批零差率为4%。对国家管理价格统一计划调拨的进口和省内自采的进口磷酸二铵,按批次向省物价局备案,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也不得超过7%。作价公式为:批发价=[出厂价或港口码头实际进价(含税)×(1+3%)+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1+4%)+实际运杂费]。对生产企业下设批发、零售点自销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禁止层层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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