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
(甘价商[2006]35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国防工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销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品种出厂指导价格,仍按允许上浮幅度为10%、下浮幅度为5%执行。
二、经营民爆器材的经营差率及进货运杂费率按原甘价工(1995)20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非代表规格产品,由生产企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5]841号)有关民爆器材产品出厂基准价格目录,按照合理比价制定具体出厂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本通知适用于省内所有民爆器材经营单位,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出厂价格详见国家发改委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出厂基准价格表)。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按《
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