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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内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内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甘价费[2006]38号)
省教育厅:
你厅《转报兰州商学院〈关于核定我校2005级“中德交流合作班”收费标准的报告〉的函》(甘教财函[2005]41号)收悉,根据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政策规定,并参照外省的做法,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省各高校与国外院校联合办学的,其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学费标准执行,执行中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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