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放开已经形成市场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照“放得开,管得好”的原则,在严格管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前提下,充分保障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对因各种因素仍实行行政性垄断经营,短期内难以通过市场形成合理价格的,要积极推进其体制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对尚不具备条件放开的价格,要主动创造条件和培育市场,逐步过渡并最终由市场形成价格。
3、努力营造和完善“等价交换、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交易环境,各级价格部门要努力提高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调控市场价格水平的能力。
4、继续加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力度,适应入世和《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我省政府定价目录。清理和取消不利于发展的价格政策,下放定价权限,简化审批程序,研究和制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调节中的基础性作用。
5、综合运用价格手段,为培育和扩大内需服务,为促进节约性社会、循环经济的发展服务。积极推动各地建立城市垃圾处理服务收费制度,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强对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从源头上解决中介服务组织收费不规范的问题。要围绕城乡居民建房、旅游、教育和信息服务等热点问题,制定和完善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的价格政策措施,为扩大消费创造条件。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的价格决策机制,提高政府价格决策水平。
1、改革价格决策机制,推进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一步完善规范政府定价集体审议制度,建立专家论证制度,使政府价格决策更加客观、公正,更加科学化。进一步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逐步建立听证主持人的资格考核制度、听证代表库制度和听证代表培训制度等,有效提高价格决策听证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完善成本监审制度,进一步规范成本监审程序,强化成本监审工作。
2、建立价格决策跟踪评价制度和重大价格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出台的各项价格决策,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经济效应、社会反映等方面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纠正,对重大价格决策失误,按照“谁出台,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失误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3、全面推行价格政策公示制度,实现价格政务公开、透明。对涉企涉农的价格政策,在现行的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基础上,全面实行公示制度。对教育、医疗等公益性、垄断性行业及物业、中介服务等行业全面推行价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切实提高价费政策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