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42号)
各市、州、县(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甘政发〔2005〕38号)有关规定,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行行政许可管理,从事价格评估的机构需经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后方准从事其价格评估等业务。为贯彻落实《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2号令)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及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国家和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
二、需通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管理的机构包括:1.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2.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3.其他涉及价格事项的评估。
三、从2006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2006年以前已成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在今年3月1日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前,须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许可手续。否则,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手续。
四、未经国家和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擅自从事估价业务并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并协助价格部门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