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宗教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44号)
各市州物价局、民族宗教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1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通知规定,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符合减免门票的宗教人士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免收门票。
二、各游览参观点内设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对凡是参加宗教活动的同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持有效证件(如佛道教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凭居士证,皈依证)进入参观点的一律实行免收门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