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天水长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收取客运服务费的批复
(甘价服务[2006]43号)
天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天水长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收取客运服务费的请示》(天市价发[2005]82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甘交运[1997]第9号)发布的《甘肃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天水长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经省交通厅运管局认定,具备二级三星汽车客运站,原则同意你局关于天水长路有限公司收取客运代理费和旅客站务费的意见。
二、具体收费标准:客运代理费费率为客运运费的8%。旅客站务费每人次0.30元。旅客站务费作为票价的一项成本与票价一并向旅客计收,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