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甘价成[2006]6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进一步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完善定价程序,自今年3月1日起,《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该《办法》是在认真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成本监审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
价格法》对《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25号令)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的结果,它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也是促进政府定价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近几年成本监审工作实际,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熟悉并掌握《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使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充分理解和支持成本监审工作,使广大经营者和有关单位认真履行义务,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二、加强工作领导。成本是定价的基础,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必经环节,是价格主管部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职责应当履行的工作程序,它与价格决策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政府定价程序。由于成本监审涉及价格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的默契配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从依法行政,提高价格管理水平的高度充分认识成本监审工作的作用,不但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把手更要亲自抓,要通过重新整合价格工作职能,健全成本调查机构,充实成本监审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以此确保成本监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工作程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制度,使成本监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规范有序。同时要加强上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明确成本调查机构与定价科室的工作职能和工作程序,理顺成本监审与价格决策之间的关系。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今后凡违反本规定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