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1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6]88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收费项目的报告》(甘人函[2005]49号)收悉。人事争议仲裁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设立人事争议仲裁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6]3号)批准立项。根据《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数为1人的20元/件;2-4人的共同仲裁申请为30元/件;5人以上的共同仲裁申请为60元/件。

  2、案件处理费:申请人数为1人的100元/件;2-4人的共同仲裁申请为300元/件; 5人以上的共同仲裁申请为500元/件。

  3、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费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二、缴费方式

  1、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五日内交纳仲裁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2、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

  3、败诉方当事人是2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

  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时,可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具体有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4、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