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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公示的范围、重点、内容和形式

  (一)公示的范围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实行公示。

  (二)公示的重点

  1、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凡面向农民收取按照国家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重点抓好供电、供水、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及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以及工商、公安、劳动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按照教育、医疗公示办法执行。

  2、城市社区价格和收费公示。凡向社区居民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线电视、水、电、天然气、采暖等经营服务价格,以及代办、代收的费用都必须向居民公示。

  3、教育收费公示。凡经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的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学杂费、住宿费、课本费,以及学校代办费、民办学校收费等,均应实行公示。

  4、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非营利性医院必须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营利性医院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办法,公示自主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各医疗机构对治疗过程中销售的药品必须公示品名、规格、剂型和价格。

  5、旅游景区价格公示。游览景点门票、导游讲解、游乐设施、交通工具等价格和收费必须实行公示。

  6、其他涉及群众利益的价格和收费等公示。

  (三)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标准、政策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优惠措施等)、执行范围、计量单位、执行单位监督电话、价格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内容不能随意删减。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执行单位应在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四)公示的形式

  价格和收费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价格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应及时在“甘肃价格信息网”上公示。执收单位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价格和收费内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下同)的设立要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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