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应做到及时更新。若有政策调整,需取消、变更、调整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收费公示牌(栏)上相应取消、更改、更新,并及时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公示不流于形式,充分发挥公示的监督作用。
6、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作为公示牌(栏)的监制单位,要统一确定公示牌(栏)的样式;各执收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制作并设立公示牌(栏)。公示牌(栏)要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美观规范,做到“竖得起、留得住、看得清、用的上”。
7、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所需费用应由公示单位承担,各公示部门和单位(包括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不得向农民转嫁。
8、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价格和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8。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公示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并督促落实;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对各公示主体的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及时做好价格政策及有关信息的传递、沟通工作;会同财政、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对公示单位的公示进展情况和更新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公示牌进行监制;对聘请的义务价格监督员进行培训,颁发资格证书;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等。
五、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检查、验收阶段的工作
1、要继续做好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检查、验收。市、县价格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等部门,在2006年下半年组织完成检查、验收,并对现有公示牌(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公示内容不准确、标准不合理的要及时改正,对公示内容不全的要补全,予以规范。切实检查公示制度的落实工作,突出一个“实”字。做到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家喻户晓,价格清楚、交费明白。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每一个县树立1-2个乡村公示示范点,并进行推广。
2、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认真研究总结实行公示制度的经验,对其中不完善的地方要切实加以改进,确保公示制度全面落实。公示制度已基本建立的地方,要把公示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和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上来,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而不流于形式。各地要对检查验收阶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总结,进一步提出合理、科学的改进意见,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