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范围、内容
1、公示的范围为:凡面向农民收取的由国家和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国家机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重点是农资、农村用水用电、工商、公安、土地、民政、劳动、农机和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检验检疫认证、计划生育、有线电视、培训(培养新兴农民)等价格和收费。
2、公示的内容为:收费部门、价格或收费项目、计价(费)单位、价格或收费(标准)、收取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公示时间、投诉电话、公示主体、备注等。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要求
1、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形式,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以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灯箱、电子显示屏、印发小册子等方式,还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页等形式进行。各地还可将公示内容制作成一览表式的卡片印发给农民,做到一户一卡。
2、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内容应做到及时、准确、清楚、明白。能公示定量标准的必须公示定量标准,有具体项目、标准的不能汇总公示,力求公示项目、内容、标准准确无误。
3、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公示主体为执收单位、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出示相关政策文件或《收费许可证》副本,做到政策公开、亮证收费。
民政、计划生育、城建、邮政、工商、公安、劳动等涉农收费部门,均应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农村供水、供电、电信、邮政、农资、农机、粮食等经营单位要在经营或收费场所公示规定的价格及收费标准,或制作价格和收费明白卡,每户一卡。
乡(镇)政府应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政务公开栏、村民委员会要在村委会(村口、村民集中居住地)制作公示牌,综合公示涉及本地群众的全部价格和收费。
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公示按照教育、医疗、药品价格公示办法执行。
4、涉农价格和收费在公示前必须由价格部门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公示的价格和收费内容,公示前必须经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其他有关收费部门、单位公示的价格和收费内容,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所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规定的价格公示,公示前须经同级价格部门审核,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