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人按规定向所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汇齐申请材料并签署该材料符合或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有关规定,情况属实或不属实的意见后,报省物价局初审或审批。
第七条 价格评估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认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电子版及两份文字版);
(二)以下一种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1.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考核同意证明(两份);
(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五)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彩色、黑白均可)。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省物价局接受材料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评估人员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省物价局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九条 初审完毕后,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省物价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上填写初审意见,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相关材料;由省物价局负责审批的,省物价局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