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 恢复正常办公后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十六条 变更、遗失补办《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等手续,由价格评估机构提出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价格评估机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继续认定手续。
继续认定时,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须提供近三年的工作报告、人员现状和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价格评估机构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决定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认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加强价格评估机构收费管理。未经行政许可的价格评估机构擅自从事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业务并收取价格评估费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