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各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查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电子版及两份文字版);
(二)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电子版及两份文字版);
(三)证明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材料(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四)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及技术职称证明材料,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五)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有关制度(原件和两份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或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除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五个以上价格评估典型实例材料和丙级或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乙级或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按《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物价局对申请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材料齐全的,接受材料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接收材料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材料,并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省物价局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并准予资质认定的,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送达《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