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以下价格评估业务的机构,需要对其资质进行认定管理:一是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二是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三是其他涉及价格事项的评估。
第四条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须通过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业务范围内从事价格评估业务。
第六条 根据执业范围的不同,价格评估机构分为专业类、综合类和涉诉讼类。专业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从事单一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同时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范围的价格评估机构;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涉诉涉讼中,从事当事人委托的涉诉涉讼财物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涉诉讼类条件的专业类和综合类价格评估机构可同时取得相应涉诉讼类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八条 价格评估机构按资质等级在其所在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不得跨地区接受委托。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接受委托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甘肃省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州)或县(区、市)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价格评估工作。
第九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省物价局受理和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省物价局受理和初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汇齐申请材料并签署该申请材料符合或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有关规定,情况属实或不属实的意见后,报省物价局初审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