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12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3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甘肃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经五月十二日局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甘肃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2. 甘肃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公章)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一:
甘肃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2号令)、《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发改办价格[2005]2597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备案制管理项目的公告》(甘政发[2005]3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