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甘价费[2006]130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省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应由省教育厅严格把关综合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不得再一校一报。
二、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将学年制收费改按学分制收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