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甘价电〔2006〕13号)
各市、州物价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规定,我省成品油市场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零售中准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吨分别提高500元。
中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在国家规定的8%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我省成品油市场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达甘肃省汽、柴油统一平均密度的通知》(甘价工[2001]225号)规定的全省汽、柴油统一平均密度执行。
三、为保证社会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中油、中石化集团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柴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6%。
四、各地具有批发资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省上对批零划分和批发起点的有关规定,对应享受批发价的用户按规定以批发价供应,不得以化整为零或硬性指定到零售点提货等形式变相提高价格。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国家规定与汽油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六、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成品油提价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对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和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七、以上价格自2006年5月24日零时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调价方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局。
附件:甘肃成品油价格表
省物价局
中国石油甘肃销售分公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