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
4、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地价格部门、省局有关处室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9月10日前报省局。省局整理汇总上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依法查处案件阶段 (9月一l 0月)
各级价格部门要把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手段,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认真研究部门、单位和个人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制度,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作用,加强与党委(党支部)的联系,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形成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要把重点放在查办大案要案上,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公务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机构)主动交待。对主动交待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治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当地已经依纪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可以不再处理;当地不主动依纪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一12月)
省物价局负责组织对市州价格部门及省局处室单位进行治理抽查验收工作,县区验收抽查工作由市州价格部门负责。各级物价部门要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使治理整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成立省物价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吴以荣(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石维刚(监察室主任),成员:陈立观(商品价格处处长)、周莹(收费管理处处长)、徐克敏(监察室纪检监察员)。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分级管理原则,省局负责指导全省物价部门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市州物价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治理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督导检查。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周密安排,严格要求,抓好落实。搞好督促检查,总结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严防走过场。各市州物价部门、局各处室单位务必于10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省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