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警和应急值班。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常年设置固定和移动的专门值班电话,实行预警值班和应急值班相结合制度。平时固定电话实行 8 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保证随时有人接听,信息报送网络 8 小时正常运行;紧急状态下,不论节假日、工作日,固定或移动电话要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守,并增加临时值班电话,信息报送网络 24 小时正常运行,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三)预警和应急监测报告。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的日常监测工作,对发现的可能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立即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价格监测机构报告。并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警情所在地的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根据具体警情实施日报告或周报告制度,安排专人定期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点监测和市场巡视,密切监视市场情况,分析价格走势。市、县的监测报告在报告日上午 12 时前报出,并做好紧急情况的随时报告工作。
(五)内部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将价格异动警情、监测信息、工作情况等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内部通报,实行日监测报告的,一周通报一次;实行周监测报告的,每半月通报一次。加强区域信息交流,警情所在地的价格监测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周边地区通报。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适时发布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监测信息,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和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八、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健全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制定的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随时把握市场价格运行态势,加强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及报告工作。要强化价格监测人员预警意识和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价格领域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报告。
(二)加强监测定点单位价格预警指导工作。当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监测点必须及时报告。在发生较大范围价格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三)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渠道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 12358 价格举报电话、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利用好公共媒体等社会资源,并逐步建立社会信息员制度,广泛搜集监测预警信息。对重要的信息情况,要及时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做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