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对化肥销售分公司化肥销售执行差率请示的批复
(甘价商[2006]153号)
中国石油兰州化工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化肥销售分公司化肥销售执行差率的请示》(兰州化工销售字[2006]第37号)收悉。现对你公司在省内下设销售分公司执行价格政策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你公司在省内武威、酒泉等地建立销售分公司直销化肥,有利于减少化肥流通中间环节,稳定化肥价格,减轻农民负担。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甘价商[2006]40号)规定,2006年我省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措施。各地分公司化肥销售价格应执行流通环节差率控制措施,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费用和利润,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其中批发企业进销差率最高为 3%;零售企业批零差率最高为4%;批零兼营的企业对农民直接零售(零售数量在200公斤以下)的价格可在出厂价基础上加最高不超过 7%的差率。请你们认真执行化肥价格控制措施,加强管理,降低流通费用,稳定我省化肥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