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159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央宣传部等13个部委2005年《关于印发<全国红色旅游精品线名录>和<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名录>的通知》(发改社会[2005]199号),我省首批纳入目录的景点共有8处(名单附后)。名录所在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景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并按国家要求,进行重新审核。门票价格偏高的要降低,调整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三年,未纳入价格部门管理的要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对未经价格部门批准自行售票的景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其他尚未纳入国家目录的红色旅游景点,也应按上述原则进行规范。
二、落实对红色旅游景区价格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凡属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的各类经营服务收费、商品销售等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加强公示进景区的领导和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