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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天水市物价局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函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天水市物价局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函


天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清水县用电价格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天水价发〔2006〕19号)和《关于电力城市公用附加费征收范围的请示》(天水价发〔2006〕29号)收悉。对你局请示的电价有关问题,我局曾在电话中予以答复,现将电价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函复如下:
  一、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问题
  1、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在电价之外征收的。省电力公司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优惠电价政策,是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优惠,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三峡基金等价外加价。
  2、趸售电价是省电力公司与各趸售县电力企业之间的结算价格,此价格不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三峡基金等价外加价。
  3、电气化铁路用电价格按规定应执行国家规定目录电价中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标准。对此类用电价格,是否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应按国家规定的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范围执行。
  二、根据国家现行农电体制现状和现行电价政策规定,清水县各类用电价格应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清水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标准。今后随着国家农电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的全面完成,国家将逐步取消城乡用电价格差别,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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