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道主干线清水至嘉峪关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2006]174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主干线清嘉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5]106号)收悉。国道主干线清水至嘉峪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国道主干线清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6)29号)立项。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清嘉高速公路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现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收取。货车按出厂时核定载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收。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金额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1、小车(含6座及6座以下小型客车、越野车)按0.35元/车·公里计收;
2、2吨以下(含2吨)各类客、货车按0.55元/车·公里计收;
3、2-5吨(含5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0.80元/车·公里计收;
4、5-10吨(含10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1.25元/车·公里计收;
5、10-20吨(含20吨)以内的各类车辆按1.60元/车·公里计收;
6、20吨以上的各类车辆2.00元/车·公里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