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对《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初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的复函
(甘价函[2006]6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省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初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兰政发[2006]54号),省政府转我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收取初、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不符合政策规定:
(一)199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发函[1992]20号)第
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二)199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分别对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普通高中阶段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三)今年4月,《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规定:“今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将在全面清理各级各类学校收费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因此,我省无权对初、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立项和审批收费标准。
二、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兰州市教育局收取初、高中毕业证书工本费属于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行为。近日就此问题,我局专门电话请示国家发改委答复,收取毕业证工本费属乱收费行为,应从严查处。
三、关于毕业证书工本费的经费问题,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