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示工作的责任
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各旅游景点为公示责任单位。
价格和收费公示责任单位的主要责任是:对旅游景点现有收费(价格)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按公示范围要求,并按附件3规定格式将公示内容制成小样,填写《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收费公示审核表》(见附件2),将审核表和小样一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要求制作并设置公示栏,承担相关费用;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等情况,对公示栏要及时进行维修、更新;主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公示内容进行审核;对公示栏进行监制;对公示单位的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示的审核、监制和监督管理由旅游景点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总责,协调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景区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公示任务,确保景区各类价格收费公示,全面推行公示制度。
五、公示工作的要求
1、7-8月份为清理阶段。各公示责任单位要对本景区(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归集整理各类服务项目和收费,并将清理后的公示内容及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价格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公示的内容与有关文件规定相一致,严禁将各种越权定价、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等乱定价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2、9月份为全面公示阶段。各公示单位按照有关公示形式要求,向社会公示景区(点)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
3、10月份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对本地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11月底前写出书面总结报省物价局。省局将选择适当时机对各市、州和有关旅游景点的价格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督查。
4、公示工作的目标要求。各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率,2006年要达到60%以上;2007年要达到100%。
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意义重大。各市、州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使整个工作有组织,有部署,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扎扎实实做好公示的各项工作。
附件2:
甘肃省旅游景点价格和收费公示审核表
单位名称
|
|
地 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公示形式
|
|
小样数量
|
| 公示栏规格
|
|
设置位置
|
|
公示栏材质
|
|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